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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作者:admin 浏览量:850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7-09 09:39:22

信息摘要: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 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 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 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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